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湖北省和宜昌市发布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相关政策措施,简要梳理汇编如下:
一、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投资工作有关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强调,要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要抓住春节后施工的黄金季节,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要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疫情重灾区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二、1月3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9号)
一是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三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是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五是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年报或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
六是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三、2月1日,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3号)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是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四、2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
一是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便利。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具体手续由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是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各业务经办网点医院、疾控、医疗科研单位的服务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相关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必要时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四是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五是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六是支持受困单位战胜疫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该期间内,受困单位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五、2月5日,商务部《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一是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是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是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是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六、2月5日,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号)
一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是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四是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七、2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年第11号)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八、2月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38)
一是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二是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三是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是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五是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六是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七是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八是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九、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六是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十、2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号)
一是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医用防护服(GB-),N95医用级防护口罩(GB),医用外科口罩(YY-),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隔离衣,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等10类。
二是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三是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
十一、2月7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一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是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三是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十二、2月7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央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5号)
一是支持范围。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是名单申报流程。省发改、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湖北省等地可根据防控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改、工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备案。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是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基点。
四是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五是贴息标准、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六是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十三、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5号)
一是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1.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3.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4.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是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2.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基点。
3.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是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十四、2月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
一是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是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是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是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是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
十五、2月9日,工信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14号)
一是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是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是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是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2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一是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是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是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四是因地制宜精准帮扶。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十七、2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51号)
一是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落实好近期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主动向地方政府反映服务外包企业面临困难,争取纳入地方纾困政策。
二是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条件的城市要专门出台帮扶措施,商务部将其作为今年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方向的分配因素。
三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向人员密集的大型服务外包企业配售疫情防护物资,组织动员餐饮企业提供“移动食堂”或外卖餐饮供配送服务,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复工生产。
四是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五是在疫情解除之前,各地审核服务外包企业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申报的服务外包合同,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书面合同,可采用网络传输合同扫描件。疫情解除后进行补核。
六是为充分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的作用,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新增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
十八、2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一是高度重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应急保供工作。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菜市场、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等流通企业是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在《通知》基础上,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视情增加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倾斜,支持做好货源组织、储备和对接调运,确保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供应链不断链,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二是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商互联工作事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保供工作,相关资金不受《通知》中70%资金比例用于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农产品冷链流的限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具体支持方向、方式、比例及标准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关支持方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是突出重点,切实发挥保供作用。中央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目的是调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性,做好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各地要认真制定支持方案,重点支持有较强实力,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保供作用大,尤其是对湖北、广东、浙江等保供任务较重的地区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应急需要时及时拨付使用,务必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此前已经确认支持的农商互联项目和资金,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十九、2月13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一是分析研判,做好农产品滞销风险的预警防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部门对现阶段本地区农产品生产、销售、收储、加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滞销苗头的农产品,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于存在滞销风险的农产品,要深入了解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现状,提前摸清采收、分拣、包装、运输、销售、商业库存及政府储备等情况,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做好本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产销对接,及时提供相关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
二是压实属地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化解本地区农产品“卖难”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属地原则,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准确分析产销形势,统筹协调好本地区的市场供应与农产品销售。要坚持精准施策,做好应急保障兜底,千方百计为农民、市民解决实际困难。一是要有效利用区域内农业资源,组织好当地农产品流通,加强主要消费城市与周边产区的对接,确保鲜活农产品能够产得出、运得进、送得到。二是鼓励各地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收储能力,协调财政等部门,通过补贴、贴息、政府储备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在产地和销地增加商业库存,充分发挥冷库等仓储设施的“蓄水池”作用,对滞销农产品上市进行错峰调节。三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及时发布应季农产品上市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调组织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精准对接。四是进一步扩大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本地区农产品的规模,推广以购代捐等帮扶措施促进销售。
三是聚焦贫困地区,多措并举带动农产品销售。各类农产品流通企业要与贫困地区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加强合作,优先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农商互联有关省份可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中央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任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做好货源组织、储备和对接调运,确保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供应链不断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要发挥调节器和蓄水池作用,采取减免费用、设立专区、便利证明开具程序等方式,承担起本地区保障市场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责任。电商企业要通过扶贫频道、专区、直播带货等多种渠道提供流量支持,开通农户入驻绿色通道,拓宽滞销农产品销路;要提供针对性培训课程和服务,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滞销地区商户的针对性帮扶,减免培训费用,提供运营诊断等服务。物流企业要引导物流资源向滞销地区倾斜,针对滞销产品降低物流配送费用。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把各部门近期出台的各项保障农产品“出村进城”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相关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区域特点,有序组织农产品流通领域各类企业复工,保障农产品生产、储存、物流、批发、零售各环节的正常经营。
五是及时报送情况,利用线上对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各地如出现大范围农产品滞销问题,涉及跨区域调运对接或运输的,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将予以积极协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发布农产品滞销等情况。手机端用户,可下载“一亩田”等APP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