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烟叶种植收购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切实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根据国家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市烟叶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为合同签订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三条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各县营销部负责合同具体签订事宜,合同必须真实,种植面积与收购量必须吻合,逻辑关系一致。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五条合同签订程序。各县营销部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资格审核—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的程序组织合同签订工作。各烟站负责农户申请、烟叶种植合同副本等资料建档保存。资格审核实行四级审核:技术员审核→收购组审核→烟草站审核→县营销部审核。

第六条合同签订的必备条件:

(一)种植面积:烤烟每户不低于5亩,晾烟每户不低于1亩。

(二)配套设施:必须有与申请种植面积相应的调制配套设施。

(三)诚信度:近三年有将烟叶售予烟贩、不服从烟站管理和技术员指导等行为,经烟站认定诚信较低的农户,不予签订合同。

第七条计划合同分解。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将年度烟叶种植计划和指导性种植面积分解下达到各县营销部。各县营销部要根据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和指导性种植面积结合生产实际分解到各收购组,各收购组烟叶客户经理负责分解落实到每个烟农。

第八条合理确定合同单产。各县营销部要结合不适用烟叶处理的相关要求,根据近几年当地烟叶实际生产水平分户合理确定单产。

第九条统一合同编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的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十五位,编码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级市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流水号编码按照先烤烟后晾烟的顺序进行编码,从开始,上限为。

第十条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烟农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合同编码、面积、总株数、种植品种、收购量(不适用烟叶处理后的收购量)、约定收购时间、配套调制设施等。另外,根据烟叶市场变化情况,增加不适用烟叶处理、配套补贴政策及其他补充条款。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由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统一印制。各县营销部安排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时要确保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或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登记。烟站按烟农户数领用合同本,未用完的合同本全部交由县营销部统一保存。

第十一条建立合同档案。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工作必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4月30日前全部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种植总株数、不适用烟叶处理后的收购数量、烟农电话等基础信息,并要绘制烟农种植烟田示意草图作为附件,以备核实烟叶面积之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面积核实。各县营销部在烟叶移栽结束后,必须对合同面积进行检查核实,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生产科牵头将在各环节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检查烟苗、肥料等烟用物资数量是否与约定合同面积相符。

严禁本行业员工签订烟叶种植合同,行业员工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种植烟叶由县营销部负责逐一核实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合同填写。合同签订时,所有需要填写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规范,烟叶客户经理必须与烟农面对面签订合同。甲方由市局统一盖章,经办烟叶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乙方由烟农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合同审核。烟农申报的种植面积由收购组组长初审。合同签订前,烟站必须对烟农身份进行确认,并严格核对烟农二代身份证信息,再报县营销部审核。合同签订时,烟农必须持身份证到现场确认。

第十五条合同保管。烟农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二代身份证、关联银行存折、烟农私章等必须由烟农自己保管。各县营销部在烟叶收购前组织专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合同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烟农减产、绝收或弃种的,甲乙双方协商调整或解除合同,同时建立合同调整档案资料并报市公司生产科备案,对解除合同的,纸质合同要予以收回。合同调整时只能调整合同收购量,且最多调整两次,一次是在烟叶收购前根据灾情进行合同调整,因灾调整合同时需将受灾登记表作为附件上报;另一次是在烟叶收购后期根据实际产量进行微调。

合同调整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调整合同必须由烟农提出申请,经收购组、烟站审核后报县营销部,县营销部经审核后向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上报调整方案,市公司生产科等相关科室抽查核实后审批。对经市公司、县营销部审批同意调整后的合同,各县营销部所辖烟站或收购组必须在辖区内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七条合同监督。在烟叶移栽、收购前和收购结束后,烟站必须张榜公布所有种烟农户合同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实际移栽面积、实际交售数量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合同签订及调整结束后应在收购组或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七天,有效接受社会监督。在烟农电子合同录入时必须录入烟农电话号码。市公司生产科要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在育苗、移栽、收购等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建立层级责任追究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烟叶客户经理及收购组长)、间接责任人(烟站站长、副站长)和责任领导(县营销部经理、分管烟叶副经理)视情节轻重依照《宜昌市烟叶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处理。责任领导由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负责进行处理;县营销部所管理的干部职工由县营销部负责进行处理。

(一)合同填写不规范,包括涂改、漏填、错填、简写、代签、填写不规范等情况;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信息不一致。

(二)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多种少签、少种多签合同等情形。

(三)违规调整合同、合同调整审核不严的。

(四)串合同收购、超合同收购的。

(五)因合同管理失职导致发生烟农信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适用烟叶处理不到位而非法流入市场的。

(七)签订空合同、假合同(包括一户多合同,多户一合同)或对烟农合同、身份证、关联银行卡折代签、代领、代保管和不发放给烟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八)利用本辖区合同收购区外烟叶的。

(九)故意签订虚假合同的。

(十)利用合同谋取私利、套取行业补贴或救灾资金的。

第十九条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合同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合同管理中履职不到位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宜昌市烟草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烟叶生产科负责本细则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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