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令),现行化妆品只能使用其目录中的原料,否则就要按新原料进行申报和审批。但部分已经是食品原料(安全性高于化妆品原料)的如果要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不在此名单之列。现行业的这一规定对从中医药(民族民间)宝库中挖掘得到的成分应用于化妆品形成事实障碍,阻碍了对中医药学的发掘和企业的创新。
《关于加快化妆品监督管理立法进程,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
主题词:加快化妆品监管立法进程大健康产业发展
案由:关于加快化妆品监督管理立法进程,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
提案人:云南代表团王明辉
一、传统中医药在化妆品及大健康生活中使用历史悠久,但发展现状不乐观
传统中医药在发展过程中汲取了汉族和傣、彝、藏、蒙、苗等各少数民族传统药学理论及疾病防治经验,广泛应用于日常保健、预防疾病,改善生活品质。民间有许多具有延缓衰老、调节免疫和养生等作用的方法,如:常见的精油、药膳配方,傣族使用淘米水洗头发、瑶族用草药煎汁沐浴等,数不胜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医药大健康产业蓬勃发展,从传统典籍中发掘出的青蒿素走向世界,广泛用于治疗疟疾;从云南民间医生临床应用草药中挖掘研发了主治心脑血管疾病的灯盏花注射液被列入“医院急诊必备中成药”。
近年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大量开发天然植物提取物,形成研发、种植、加工、销售的产业链,以多种形式的产品占领我国市场。如德国的银杏叶提取物产品,日本、韩国、美国部分药妆中大量使用天然植物提取物;美德研究人员提取从我国““汉防己”中得到汉防己碱作为抗埃博拉病毒候选药物等。
数千年来,在中国民间蕴藏着非常丰富、简单而又疗效神奇的治疗疑难杂症的偏方、秘方、验方,为中华民族之繁衍和人类健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除治疗外,中医药(民族民间医药)在日常身体调理、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极大,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发扬光大,其博大精深的内涵尚未显示出应有的活力。特别是传统中医药在化妆品及大健康生活领域的发展现状,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健需求,不利于发挥中医药(民族民间医药)优势、不利于推进化妆品与大健康产业的发展。
二、目前化妆品产品监管立法进展的滞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健康产业发展
现国家监管部门对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监管要求日趋完善,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求也在逐步修订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一些矛盾,不利于我国大健康产业,特别是化妆品产业的发展。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年第11号通告),年有调整更新;依据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令),现行化妆品只能使用其目录中的原料,否则就要按新原料进行申报和审批。但部分已经是食品原料(安全性高于化妆品原料)的如果要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不在此名单之列。现行业的这一规定对从中医药(民族民间)宝库中挖掘得到的成分应用于化妆品形成事实障碍,阻碍了对中医药学的发掘和企业的创新。
三、建议及对策:
1、加快化妆品监管规定立法进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版)》颁布执行,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化妆品产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已经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年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该条例至今没有完成立法工作,至今未颁布实施。建议加快化妆品监管规定立法进程,以适应化妆品产业发展的现状,促进大健康产业的发展。
2、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相关规定,实行禁用目录。
禁用目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版)》已有体现,建议在推动化妆品监管规定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完善配套管理实施细则,每年公布实行禁用目录,对于不在禁用目录中原料,即可使用;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某种原料有安全性风险,即进行公布,例入禁用目录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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