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之殇阻塞自由呼吸的不只是粉尘闫海潮

尘肺之殇:阻塞自由呼吸的不只是粉尘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闫海潮

----没有人能够忍受那种痛苦。那就像在你的喉咙上安上螺丝,并逐渐拧紧。

尘肺乃我国发病最广泛、最严重的职业病,患者吸入粉尘而致肺组织纤维化,肺硬如石,呼吸艰难,常并发呼吸系统感染、肺结核、肺心病、呼吸衰竭等症,没有药物或者治疗手段能够逆转病情,患者终将在极端痛苦和悲惨的境遇中死亡。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政府对尘肺病采取粉尘监测、降尘作业、职业健康教育与监护等行政措施实行管制监督,却实际效果不佳。尘肺发病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激增,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实行也未能遏止尘肺病的蔓延。我国的尘肺病发病数,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发病总数相当,已成尘肺“大国”1。

尘肺患者均系矿山、陶瓷、铸造等行业从事低端体力劳动者,80%为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防治条例》将尘肺列入职业病和工伤保险范围,尘肺患者受困于体制,虽咳喘呻吟不绝,亦难获医师明确诊断,更遑论对症治疗。其凄惨与绝望,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之后始闻于世人。

以尘肺诊疗制度而论,当前体制之弊有二:一为尘肺诊断资格管制,一为尘肺诊断标准管制。以上行政管制的初衷旨在为尘肺病患者提供准确、合格、科学、标准的诊断服务,但实际施行中却成为尘肺患者获得诊疗服务的最主要障碍。

疾病诊断与治疗本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执业权利,执业医师依据医学原理、诊疗常规和自身经验与医疗条件对患者病症予以诊断并针对性治疗,自行负担医疗责任。法律从未禁止、限制执业医师对某类疾病进行诊断治疗,法律也从规定某类疾病只能由国家认证的某些医师诊断治疗。职业病是职业性活动产生的病因较为特殊的疾病,仍然是一种疾病。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唯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才能承担职业病诊断,其规范含义并非是限制医疗机构和医师对职业活动产生的疾病本身进行诊断,而只是规定对发病原因是否属于职业性原因的诊断只能由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作出。

但是在尘肺诊断领域,卫生行政机构长期或明或暗地支持、默许建立了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制度。即不具备职业医院及医生在接诊尘肺病患者时,即便患者尘肺症状已经十分明显,医院及医生也不能作出尘肺诊断并且不对患者使用尘肺治疗药物和治疗措施2,而只能欺瞒患者,以“肺结核”、“肺炎”、“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炎”等病症为名,只针对尘肺所形成的呼吸系统感染等并发症进行治疗。

众所周知,尘肺病防治重在预防和早期治疗。但各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很少,一些城市根本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医院、诊所限于资质管制拒绝作出尘肺病诊断,导致尘肺患病工人治疗无门、维权无路,渐至绝望。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最为典型。河南省新密市铸造工人张海超无法在本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获得尘肺病诊断,医院只是按肺结核对其进行治疗。令国人惊愕的不仅是张海超最终选择了至为惨烈的“开胸验肺”方式维权,更为惊诧莫名的是,为张海超开胸验肺主持公道的医院却因此被河南省卫生厅以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为由进行查处。该医院呼吸内科医生程哲在面对河南省卫生厅的调查时反问:“我仍然给他(张海超)写肺结核?那岂不是超出了作为医生的道德底线?”

河南省卫生厅对医院的查处表明,尘肺诊断资格管制是确实存在并有效执行的制度。这种荒谬的反医疗伦理的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制度并非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却为绝大多数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和医生普遍认同和遵循。其来源是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为依托长期以来形成的职业病诊断行业惯例。年“职业病目录”中所列“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职业病名称,均是普通疾病名称附加定语--“职业性”以表示,因此不具备职业医院及医生面对就诊的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患者时,虽然无权作出职业病的病因诊断,但起码可以根据其症状做中毒、眼病、皮肤病等诊断并进行对症治疗;但“职业病目录”唯独对占全部职业病90%以上的“尘肺”没有附加定语--“职业性”3,导致医疗卫生行业普遍性地误读、误解,因而形成了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制度。一些尚有良知和道德感的医师在对就诊的尘肺病患者进行临床检查后会口头告知患者“疑似尘肺,建议职业病诊断”,但却绝少出具“疑似尘肺”的影像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大多数医师则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精神4,只对患者出具“肺部感染”的影像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对尘肺症状则缄口不言。年12月卫生部发布了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目录中的“尘肺”修订为“职业性尘肺”。但卫生部的修订说明、解释性文件中并未明确说明要废除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制度。在全国各地,尘肺诊断资格管制至今仍然现行有效的管制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医院副院长、胸外科专家陈静瑜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仍然在呼吁放开“尘肺病诊断治疗垄断”5。

卫生部颁布《尘肺诊断标准》6的初衷无疑是为诊断医师提供严格、科学、标准化的的尘肺诊断依据。但由行政机构颁布疾病诊断标准并使之法定化,违反医疗科学常识与规律。医疗科学技术是全体医师与医疗科技人员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现代医疗科学理论不断创新,疾病诊断技术、辅助检查技术日新月异,任何试图使医疗诊断技术标准化、法定化、固定化的努力都会限制新的理论与技术,阻碍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行政机构固有的官僚化倾向则总是会使所谓的法定诊断标准落后于时代和现实需要。年版的尘肺X线诊断标准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于当时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高仟伏摄影技术,但直到年版才确立高仟伏胸片作为标准;年版强制规定尘肺X线诊断必须采用高仟伏胸片摄影,并对高仟伏摄影设备技术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卫生部颁布年标准之时,更为先进的CR、DR、CT等数字化影像检查技术在国际、国内已经普遍应用。十几年来医学界一直呼吁对尘肺诊断标准进行修订并收录数字化影像检查技术,至今却一直未获卫生行政部门支持。

更由于《尘肺诊断标准》规定诊断医师应当将患者的X线胸片与卫生部发布的尘肺X线标准片进行对比作为主要诊断手段,而卫生部却只将尘肺X线标准片发放给职业病诊断治疗机构,而不向普通医疗机构和医师发放。并且卫生部对尘肺X线标准片实行所谓版权保护,规定尘肺X线标准片的版权属于国家所有,禁止未经许可的复制、翻拍、出版,致使普通医疗机构和医师即便高度怀疑尘肺,也会因无法获得尘肺X线标准片而无法对患者进行尘肺诊断。

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和尘肺诊断标准管制制度是卫生行政机构制造的资格壁垒和技术壁垒,使尘肺诊断成为绝大多数医师难以触碰的神秘技术领域和权力领域。由于尘肺病不具有特异性症状,工人最初发病时只有一般呼吸系统感染症状,医院就诊。因此,医院和医师早期发现、确诊尘肺病对尘肺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极为重要。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和尘肺诊断标准管制制度却禁止接受患者就诊的医院和医师做出尘肺诊断和对症治疗。实践中尘肺病发病数远远超过卫生部门的统计数7,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我国已是尘肺“大国”,而且实际中的尘肺病发病数远超卫生部门的统计数。尘肺病的肆虐,不仅与劳动卫生监管不力有关,同时也与卫生部门的过度监管有关。广大医师和医疗科技人员受困于行政管制制度,不能/无法接触和从事尘肺病的诊断与治疗工作,无疑阻碍了尘肺病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发展。

尘肺病首先是一种疾病,其次才是一种职业病。尘肺患者即便不能获得职业病认定和待遇,也有权从医疗机构获得正当诊断和治疗。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和尘肺诊断标准管制制度阻碍了尘肺病人就诊与治疗,阻碍相关医疗科技的发展,应当废弃。具体建议:

一、修订《尘肺诊断标准》,使其不作为尘肺病的诊断法定依据,而仅仅适用于尘肺病伤残评定需要的尘肺分级、分期标准。防止法定化、固定化的诊断标准阻碍尘肺诊断技术的新发展和新应用。

二、废除尘肺X线标准片的版权保护。尘肺X线标准片关系公共卫生和重要的公共利益,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尘肺X线标准片出版发行费用,任何医疗机构都有权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取得标准片并自由利用。

三、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明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质管理制度仅适用于职业病病因的诊断,不妨碍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对尘肺病进行疾病诊断与治疗。尘肺是否为职业性原因形成,应由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或由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

四、由卫生行政机构或医疗协会组织,对医院呼吸科、影像科等相关医师进行尘肺病诊断与治疗技术培训,以利于尘肺病的早期发现与治疗。

注释:

1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年新增尘肺病2.3万例,截止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83万例,其中尘肺病75万例,占90%。

2虽然目前尘肺治疗药物如克矽平、汉防己甲素等在临床上效果不明显,但医学界认同其有一定疗效,肺灌洗治疗措施也具有一定疗效。但目前尘肺治疗药物和肺灌洗治疗都不能逆转患者病情,只具有缓解、延缓尘肺进展、延长患者预期寿命的作用。

3“职业病目录”中的“尘肺”不加“职业性”为定语,其传统来源于卫生部、劳动部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试行)”、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4由于尘肺必然涉及职工与工作单位、工伤保险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大多数医疗机构和医师都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之策。尘肺诊断资格管制制度为此提供了“合法”的规避责任依据。

5年3月,陈静瑜向全国人大提交了《放开“尘肺病鉴定、治疗之垄断”暨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提案。

6包括年版、年版、年版、年版、年版等。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性尘肺病病理诊断--》只适用于尘肺病病理诊断,即尸体检验和因尘肺以外的其他肺部疾病做肺切除、切片的检查。《职业性尘肺病病理诊断--》不主张为确诊尘肺病而进行病理切片检查(如张海超)。

7尘肺病治疗公益组织“大爱清尘”估计,全国尘肺病实际发病总数应当不少于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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