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30日)下午,国家相关部门接连出台了两项房产相关政策,来看看对大家买房会有哪些影响。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3月30日
解读:二套房首付比例降低(之前是首付60%,现在如果买万的二套房,首付比例一下子降低了20万,对很多家庭来说会减少不小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很多有条件改善住房的家庭开始考虑购买二套房,市场上对房产的需求增加,必然也会导致房价的上涨。
如果说上面这项新政还会让很多买不起两套房,但是又想对现在的住房条件有所改善的家庭犹豫的话,下面这项新政无疑又是一针强心剂,财政部发通知:对于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以前的政策是5年才免税,现在直接把时间缩短到了2年,无疑会促进市场上二手房的买卖,很多原来由于要多交税还在犹豫的二手房,现在一下子总价降了几万元。卖面积不大或位置不好的旧房来重新买新房的家庭也会增加许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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