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
作者: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中国非常法律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年),译有[美]罗斯托的《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等著作。
来源:《法学研究》年第1期
责编:陇西
“紧急权力”是治理“紧急事件”的权力。紧急事件通常是指那些很难预见或无法预见,其发生往往很突然,有着很大的破坏性,需要及时应对才能降低损失的事件或情形。﹝1﹞由于紧急事件的特殊性,紧急权力经常脱离明确细致的法律规范,以改变常规体制、悬置法律执行、中止某些权利保障等方式灵活运行。对于以形式理性的规范为基本形态、以捍卫秩序和人权为基本目标的现代法律体系而言,这几乎是无法容忍的。早在中世纪,就流传着一个著名的法律格言:“必要之事无须法律”;在现代社会,“紧急权力法律”似乎更是一个内在矛盾的悖论式组合。吊诡的是,紧急权力法律与现代性法律几乎同时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得到迅速发展。20世纪民主、宪政、法治在全世界广泛推行的同时,紧急权力和紧急状态法律条款也融入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和一些部门法中,并在战争、动乱、灾害、传染病、罢工、经济危机、恐怖主义等情形下得以适用,甚至在毒品贸易、虐待儿童、年WTO西雅图会议、年八国首脑会议、-年赛季的欧洲足球赛等社会问题上也得到延伸适用。﹝2﹞这些奇特的现象产生了下述基本问题:作为一种内在矛盾的产物,紧急权力法是如何大规模兴起的?这种法律的理论基础何在?具有哪些类型模式?不同类型的紧急权力法各有哪些优缺点?
紧急权力法在中国也经历了形态各异的发展历程。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帝有“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这是紧急权力法律条款第一次出现在中国。中华民国成立后,于当年12月16日公布了第一部戒严法。此后,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新的戒严法。﹝3﹞新中国成立后,紧急权力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较为稀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通过宪法、传染病防治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紧急权力制度。年以来,在SARS危机等紧急事件的冲击下,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非常法律体系,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代表的紧急权力法律制度,是非常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4﹞总之,在不同的时代,中国紧急权力法的形态和实践变化极大。上述现象同样引发了如下基本问题:如何从理论上解释这些变迁现象和不同制度的性质?特别是如何解释新中国成立以来,紧急权力法在改革前后、SARS危机前后发生的巨大变化?中国紧急权力法律制度应该朝什么方向发展?
一、紧急权力法律制度的兴起历程
限于篇幅,这一部分的内容在此略去,只保留原文的次级标题。如需,北京最好的白癜风医院在那中科白癜风医院院长